本報見習記者周宵鵬 本報通訊員李宏
 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1月9日,被告人楊海軍因犯綁架罪、侮辱屍體罪,被執行死刑。
  被告人楊海軍,男,漢族,1967年10月2日出生於河北省淶源縣,大學文化,原淶源縣王安鎮中心小學副校長,2013年8月10日被逮捕。
  2013年7月27日12時許,被告人楊海軍駕駛轎車行至河北省淶源縣一路口,遇見獨自行走的被害人陳某(女,歿年6歲)。楊海軍以送其回家為由哄騙陳某上車,欲綁架陳某向其家人索要錢財。隨後,楊海軍將陳某帶至自己家中控制,用膠帶捆綁陳某雙手並將其嘴纏住,雙手捂住陳某口鼻,導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。楊海軍殺害陳某後,對屍體進行猥褻。當日15時許,楊海軍將陳某屍體裝入一編織袋內,駕車將屍體拉至淶源縣與蔚縣交界處掩埋。
  2013年12月18日,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海軍犯綁架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犯侮辱屍體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。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宣判後,楊海軍提出上訴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,於2014年7月29日作出“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”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,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 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楊海軍以勒索錢財為目的,綁架並殺害被綁架幼童,後對屍體進行侮辱,其行為分別構成綁架罪和侮辱屍體罪,應依法予以並罰;犯罪性質惡劣,情節、後果嚴重,社會危害極大,應依法予以懲處;第一審判決、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;審判程序合法。
  本報石家莊1月9日電  (原標題:河北綁架殺害幼女校長被執行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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